香港政府於2020年6月宣布《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國家安全包含哪些內容?即看以下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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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香港《國安法》下執法人員的權力
根據香港《國安法》文件,一旦受權,執法取證人員具有更多的權力,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可以截取被懷疑人員的通訊、進行秘密監察。
- 可以下令個人、平台和服務商刪除特定資訊。
- 要求提供用戶身份記錄或協助解密
- 在特殊情況下無需搜證令的情況下進入地方進行搜證
- 凍結財產並下令充公
- 限制被調查人離開香港
- 要求外國和台灣的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與涉港活動相關的資料
- 可以透過法院向涉案人士發出傳票,如果相關人士未能依要求回答問題或提供資料,可能會面臨法律後果。
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類罪行
香港《國安法》下涵蓋的四類罪行包括:
- 分裂國家罪:試圖將香港或中國其他地區分離出去,非法改變其法律地位,或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 顛覆國家罪:嚴重干擾、阻擾、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特區機關場所及設施,或推翻中央機關或特區政權機關。
- 恐怖活動罪:從事暴力行為,如爆炸、縱火、投放毒害物質、破壞交通工具、電力設備等,或嚴重干擾破壞公共服務和電子控制系統,對公眾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罪: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合謀,對中國發動戰爭、威脅使用武力,破壞交通設施、阻撓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操控選舉,或通過非法方式煽動憎恨對中央或特區政府。
根據不同犯罪情節,刑期範圍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到無期徒刑不等。《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包括香港特區內實施的犯罪、在香港特區註冊船舶或航空器內的犯罪,以及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實施針對香港的犯罪。若香港特區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則以《國安法》為準。
香港《國安法》罪行處理程序比較
香港《國安法》 | 香港一般刑事 | |
---|---|---|
執法機關 | 駐港國安公署 / 香港警務處內的維護國安部門 | 香港警方 |
罪行處理程序 | 律政司國安案件檢控部門檢控 | 香港律政司檢控部門檢控 |
審判地點 | 香港 / 中國內地法庭 | 香港法庭 |
審判法官 | 由香港特首指定的法官 | 由香港法庭指定的法官 |
是否涉及陪審團 | 可不涉及陪審團處理 | 嚴重罪行的刑事案件涉及陪審團 |
最高刑罰 | 無期徒刑 | 終身監禁 |
設駐港國家安全公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擁有以下職責:
- 分析和評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 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 收集和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以確保國家安全。
- 根據法律程序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該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除秘書長外的成員名單不對外公開。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國國務院任命。此外,自2023年起,國安委增設了一個「執行長」職位,級別與秘書長相同,相當於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國家安全委員會還設立了「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職位,由中國國務院指派,就有關履行職責的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常見問題
香港國安法有多少條?
《香港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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