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是關於國家安全的條款,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24年3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了法案, 立法會於3月19日再次加開全體會議,並在當天全票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即”23條”草案)。以下整理了新法例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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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內容
23條的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的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以下是不同的罪行及刑期:
罪行 | 刑期 |
---|---|
叛國 | 可判終身監禁 |
叛亂 | 可判終身監禁 |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 | 可判終身監禁 |
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終身監禁 |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 | 可判監14年 |
違反披露他人犯叛國罪 | 可判監14年 |
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 | 可判罰款100萬元,監禁14年 |
境外干預,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 | 可判監14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 | 可判監7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並協助藏匿或逃離合法羈押 | 可判監7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並協助藏匿或逃離合法羈押,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 可判監7年 |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 | 可判監7年 |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文件或物品 | 可判監3年 |
煽動意圖 | 可判監7年 |
煽動意圖,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 可判監5年 |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 | 可判監5年 |
憑公職人員身份管有國家秘密並在意圖危害國安下,在離開特區時管有資料 | 可判監7年 |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 可判監10年 |
非法操練 | 可判監7年 |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資料 | 可判監10年 |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 | 可判監5年 |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涉勾結外力 | 可判監7年 |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 可判監3年 |
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 可判監3年 |
詳情可參考草案全文
香港基本法23條與香港《國安法》的分別
《基本法》第23條列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責任,並規定香港應當依法制定與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然而,2020年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非《基本法》的附件,而是一項獨立的法律。雖然這兩個法律都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但它們列明的罪行並不完全相同。
《基本法》第23條列明了7個罪行,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而香港《國安法》列明了4個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勢力干預。
儘管兩者有一些相似之處,例如分裂國家的罪行,但還是存在差異。《基本法》的23條列明了更多關於叛國、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而《國安法》則更加強調顛覆國家政權和外國勢力干預。
常見問題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罪行有沒有追溯力?
没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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